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毕财采〔2019〕6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采〔2019〕7号)文件要求,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2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要对照财库〔2019〕38号及黔财采〔2019〕7号要求,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直各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本系统清理情况,填写《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做法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邮箱:bjzfcgk@163.com)。
各县(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部署本地区清理工作,汇总本地区清理情况,认真填写《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做法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9年9月25日前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邮箱:bjzfcgk@163.com)。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按时完成相关规定和做法的清理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本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或者起草部门负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二、切实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一)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型转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程序问题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出对提供承诺函、声明函真实性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要求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完善政府采购保证金收退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的保证金缴纳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及时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保证金自动清退机制,提高采购人保证金清退效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合同在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三、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一)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发布合同公告时应当填写付款时间,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将对限定时间内未发布合同公告、未上传付款凭证的项目进行自动预警提示,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和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各县(区)财政局要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台账,做好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采购合同公告和付款凭证上传的工作指导。督促采购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二)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及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处理决定。
四、加强采购意向统计工作
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年度采购意向统计工作,采购意向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同时,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做好需预留采购份额的定向采购统计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