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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18-09-07 11:11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一、未设立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追究后勤管理处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食堂实行承包(托管)经营,学院必须建立准入制度,建立有准入制度未落实的,追究后勤管理处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追究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三、学院食堂未取得饮食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追究学院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追究后勤管理处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追究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四、学院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饮食服务的,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学院食堂从业人员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病症而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的,如果管理人员未发现也未报告,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如果已经报告而未作调整的,则追究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责任。

六、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追究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违反《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追究采购决策人和采购人的责任。

八、对卫计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未配合卫计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追究相关当事人(含食品卫生从业人员)责任。

具体责任大小的追究,以《学院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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