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须自行到当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请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高度重视自行申报工作,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时间: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也就是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税)。逾期办理或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x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docx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须知.doc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