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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8-11-19 12:17  
2016-09-08 16: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教育并按相关规定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已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民族预科班学生,升本后的第一年起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组织宣传、落实工,具体负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及不良消费现象。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谎报或瞒报家庭困难情况者,一经核实,学校收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进行测算分解,分别下达各省属高校、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9月1日前,毕节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及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一并下达我校。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下达的预算金额,按各教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在不超出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由各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档次资助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各教学院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项目实施方案在各班张贴宣讲。

(二)各教学院组织申请学生登录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生事务中心网页,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线提交申请。

(三)各教学院通过在线审查资料确定推荐名单,在全学院范围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文档)、公示材料(纸质文档)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毕节市教育局汇总后转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资金拨款下达我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造册,计划财务处上卡发放。

第十六条发放工作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评发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章 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校师生广泛宣传。

第十九条招生考试中心要在招生资料上宣传资助体系的有关政策。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介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和我校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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