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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8-11-19 1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教育并按相关规定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我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或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0%,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应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名额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九条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进行测算分解,分别下达省属高校、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9月1日前,毕节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项目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教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二)各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教学院当年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校评审委员会审查报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班、教学院、校三级)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资金到我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各教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严禁以一人申报、获奖后又让几名学生分享的违规做法。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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