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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10:38点击次数:

                                                                                                                                                           

 

 

 

 

 

 

 

 

 

 


贵工程院政发〔201610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校转型发展,我校以继续教育学院为试点,深入探索继续教育、创业教育改革新路子,特制定《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所涉及的自办、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各类学历、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项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服务项目。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项目包含由网络学习中心、自考中心、函授站(教学点)等开展的学历教育,所有非学历教育(含各类短期培训班),职业技能鉴定,依托学校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的创业活动等。

第二条    指导思想。各项业务应明确方向,严格管理,注重效果,确保质量,维护学校声誉,打造继续教育品牌。服务普通学历教育,盘活学校资产,确保有效利用。

第三条    管理模式。学校按目标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原则对继续教育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授权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或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管理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日常事务,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负责组建项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涉及相关人事变动,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条 立项审批须知。

(一)继续教育学院须主动联系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稳定和拓展相关自办项目、合作项目渠道和数量。

(二)各综合职能部门、学校教学学院发起并执行的继续教育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存档备案手续,待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各综合职能部门及教学学院确需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按学校相关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签署相关协议,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四)各综合职能部门及教学学院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各综合职能部门、学校教学学院及校外合作机构(含函授站、教学点)需印发及在报刊、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媒体上刊登和公布继续教育项目相关广告的,应填报《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宣传资料登记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方可印制和对外发布。凡事前未经批准的各类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招生、非学历教育招生(含短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收益性项目,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继续教育学院可代表学校法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合同),除此以外,学校内部其他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合同)。

第七条    严禁校内各综合职能部门、教学学院及其职工未经审批,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因违规办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等行为而影响学校声誉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指由我校网络学习中心、自考中心、函授站(教学点)等非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历教育。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共赢。

第十条   按规定程序立项后方可开始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须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负责。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过程相关教学学院应将详细的《培训教学方案》(包括:培训课程设置、培训师资名单、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学员花名册等)在开班后1周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过程相关教学学院要按照培训项目的要求制定培训教学计划、选择教材、确定学习形式、落实教学环节,组织研讨、交流、安排实验实习、考察、考核等,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在校内悬挂横幅和张贴招生简章以及设立招生宣传咨询点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相关单位批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悬挂和张贴,并接受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收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以最终进入学校财务金额计入继续教育学院年终产值。

 

第四章 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非学历教育指由我校自办、合作承接及在校内场地开展的各项培训任务(含非统招全日制“学历+技能”教育),对接的各种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学生考研考证考试有偿辅导培训及其他短期培训。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一律归口至继续教育学院集中管理,统筹开展,协调共赢。其他部门、学院及个人未经立项报备不得举办,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立项后方可开始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负责,或委托相关综合职能部门及教学院系进行。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在校内悬挂横幅和张贴招生简章以及设立招生宣传咨询点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相关单位批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悬挂和张贴,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收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以最终进入学校财务金额计入继续教育学院年终产值。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由贵州省一七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职业工种技能水平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收费、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收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以最终进入学校财务金额计入继续教育学院年终产值。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类继续教育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颁发或代发。

第二十四条 学历教育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相关字样,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得颁发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易与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或者文凭。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分配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继续教育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收取,对于暂无收费标准的项目,依据成本核算原则制定,结合市场价格协商议价,不得违规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财务单列账户、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的签字审批权,但必须确保年度利润率不低于25%

第二十八条 经费分配。在完成与学校签署目标责任书明确产值任务后,超出目标产值部分的10%作为继续教育学院专项奖励,由继续教育学院自主支配。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主动接受财务、审计及监察室的财务抽查、审计或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相关管理细则执行或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201659

 

 

 

 

 

送:学校党政领导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5月9印发

                                                  共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