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园
运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中共毕节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毕节市不动产产权登记数据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等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毕改领发〔20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校转型发展,我校以创新创业园为试点,深入探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新路子,特制定《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园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园区名称。我校创新创业园为校政合作项目,由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我校共同出资建设,实行一园双挂牌,校内挂牌名称为“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园”、由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面向社会挂牌名称为“毕节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第二条 园区性质。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园面对校内师生为我校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暂不设置行政级别。对外使用毕节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名称,接受我校与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重业务指导,规范开展各类服务毕节市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孵化服务活动及各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创新创业园区及其所涉及的自办、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创业实践指导项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思想。园区管理应明确方向,严格管理,注重效果,确保质量,维护学校声誉,打造创新创业教育品牌。创新创业教育应有别于并服务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既要盘活学校资产,又不能滥用学校资产。
第五条 组织管理。学校归口管理单位为继续教育学院。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实行统一领导,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或授权相关部门和人员管理园区各项创新创业活动的日常事务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不得授权营利性机构对园区实施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园区初始投入的建筑物及装修(含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资金购买的各类网络化办公设备)为园区固定资产,参照《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学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授权的相关部门及人员等仅具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及处置权。
第七条 运营过程中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产权购买的相关凭证确定所有者,创业者自行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归属创业者所有,不计入园区固定资产。
第三章 创新创业活动管理
第八条 园区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主要为以下几项:
1.完成创新创业园区日常事务管理。
2.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创新创业竞赛指导。
3.配合学校定期举行创新创业类讲座。
4.对我校在校生创业团队进行跟踪孵化指导。
5.逐项梳理,确保协助完成512方案要求工作。
6.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创新创业相关工作。
7.承办继续教育学院各类社会培训。
第九条 园区开展承办相关部门各类创新创业类活动须报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涉及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及以上各级领导出席的活动,涉及其他国家人员出席的活动,须报学校领导同意。
第十条 园区设“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园”公章一枚,根据学校公章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一十一条 园区作为教学科研辅助机构,纳入学校统一物业管理,由学校承担场地内进行教学科研办公等日常行为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网络费用、物业管理费用。
第一十二条 园区归口继续教育学院,日常办公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财经制度纳入预算,统一开支,统一管理。
第一十三条 园区管理过程中因管理需要,由继续教育学院授权拥有相关资质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作为第三方参与管理,人事聘用管理归属参与管理方,涉及人员相关费用由参与管理方承担,参与管理方根据“量出为入”的原则核算后对入驻创业团队适量收取“孵化服务费”进行弥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第一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相关管理细则执行。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