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开展工作,确保印章有效、安全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党支部配置专用印章一枚,仅限于工作时使用,一律不得另作他用。
第三条 印章原则上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四条 使用印章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印章一经使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持有印章的党支部承担。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用印或保管遗失,给党支部带来负面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等上加盖党支部印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者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规定时不得使用。
第八条 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因印章磨损、遗失等原因需重新制作印章的,必须向盟学校党委递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