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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5-11-18 16:20     (点击: )

毕节地区教育局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地教〔2010183 文件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地直学校:

现将《毕节地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毕节地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 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主题词:岗位聘任 教育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毕节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0 11 22 日印发 共印 35  

 

 

 

附件:

毕节地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

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9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一、适用岗位等级范围

1.高级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2.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5.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七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任职时间的计算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有关规定,均以聘任时间计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

同等奖项指: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1次(由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一等奖2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全国一等奖(由地区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由地区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地区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是指:

特级教师;

省级名校长、省级名师、省级优秀校长;

省管专家;

毕节地区地管专家、拔尖人才;

国家级骨干教师、省级骨干教师;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

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地级劳动模范; 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

地委、行署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两基先进个人等;

国务院、省政府、行署特殊津贴获得者;

地级“名师”、“名校长”、“优秀校长”;

“‘毕深’奖励基金”获得者;

地区突出贡献知识分子;

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且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

3)任现职以来,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2.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

同等奖项指: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1次(由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一等奖1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1次(由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三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二等奖2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由地区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按上述“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区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的范围规定。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4.直接聘用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特级教师、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国家级骨干教师;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专家或地管专家;任现职以来,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在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同等奖项指: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1次(由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一等奖1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1次(由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三等奖1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二等奖1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由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按上述“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区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的范围规定。

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 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前五名。

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省、地、县名校长;省管专家、地管专家、地级拔尖人才、地级以上骨干教师;国务院、省政府、行署特殊津贴获得者;地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县级以上教育名师、中青年科技骨干;县级以上学术带头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或获得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的;或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并获得地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5)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省、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

(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 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3)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或任现职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的先进集体(需相关印证材料)。

4)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由省、地、县教科所或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地级三等奖、县级二等奖以上(由省、地、县教科所或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2人(次)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由地、县教科所或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小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参加全国竞赛至少有2人(次)获地级三等奖、县级二等奖以上(由地、县教科所或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4.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具备助理级任职资格条件,有较强的业务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专业技术十二、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6.直接聘用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专业技术十级或九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符合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区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范围规定的;地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地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地级先进工作者;获得副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副高专业技术岗位的。

2)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3)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12年以上,年度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县(市、区)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县(市、区)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符合

1款(1)、(2)项之一者。

5)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6)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年度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7)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四、其他

1.本《细则》所涉及科技进步奖的“同等奖项”和表彰的“同等奖项”,由地区教育局按照上级的规定对照有关奖项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2.本《细则》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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