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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实施办法
2016-01-13 11:21     (点击: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9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实施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8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强化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生制,充分调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决战扶贫、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决定》(毕党发201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并设置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所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或考试时,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额限制,可以申报评审或参加考试,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在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数额内进行,有空缺岗位,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五条  实施评聘分离的目的,就是要把任职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使专业技术职务向评审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我市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聘任原则

第六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职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所设岗位的聘任,应在单位内进行公开竞争上岗,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任,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实行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在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编制结构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各级别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以岗定酬,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合同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与单位规格相适应,要严格专业技术各等级结构比例控制要求,坚持最高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和编制限额,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总体控制目标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明确岗位等级。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变动或晋升,均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并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任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严禁跨专业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超岗聘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具备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具有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具备履行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按照上述聘任条件,根据岗位目标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性质和事业的发展需要等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贵州省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和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但晋升上一小级别的业绩材料,除符合直聘条件的外,均以近三年来工作实绩为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黔人通20093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任条件,按《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组建聘任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公布聘任岗位、聘任资格和条件,明确考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布岗位和聘任条件,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评。程序为:个人述职、专业技术水平考试或考核、业绩考核、群众测评,由考核小组综合评议后,择优选出聘任对象,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竞聘结果(即拟聘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竞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竞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聘任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与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下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单位行政负责人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的申报和聘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黔人通2009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任形式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形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1.初聘。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首次被聘任到相应的岗位。

2.续聘。指聘任人员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任期目标,经聘期考核合格,竞争上岗可继续聘任原任专业技术职务。

3.低职高聘。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所取得的任职资格。单位行政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得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单位要制定完备的考核与聘任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高职低聘。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所取得的任职资格。

5.缓聘。对下列暂时不能正常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暂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因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应享受产假的妇女和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人员除外)、因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人员。

(2)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学历教育累计在半年以上的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党校和其他院校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组织委派挂职与支教的人员除外)。

(3)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待聘。对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本单位无合适专业技术岗位而未获得聘任的人员,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待聘人员应服从分配,积极工作,待岗位许可时,再行竞聘、应聘。

7.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辞去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1)聘任单位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2)工作任务、科研任务变动的;

(3)其他原因的。

8.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任单位可以解除其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3)无故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4)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损失的。

(6)学术论文作假的(即购买出售学术论文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术造假行为的)。

(7)违法违纪达到解聘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可终止其聘用合同,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聘任双方提出辞职、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以岗定酬、一岗一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聘任后,于签订聘任合同的次月起,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又有行政领导职务需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根据本人自愿,其工资待遇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也可以按行政职务确定,确定以后工作无变动的,聘期内不能随意变动岗位类型。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与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聘期同步,一般按三年一个聘期进行,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年聘期满后,所有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十三个等级)均应重新竞聘上岗。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特殊岗位和重要科研岗位及引进高层次人才需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由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提出按原聘任岗位等级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三年聘任合同期内,专业技术十三至四级岗位,只要有空岗和符合条件人员,事业单位可适时进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但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业绩与工作实绩必须以近三年内取得的业绩为准,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一级岗位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等级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动,但经组织考核提拔聘任领导岗位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规定与聘任合同的内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为基本依据。聘期结束后,进行严格考核重点考核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业绩和成果以及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考核结果作为本人晋升岗位等级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续聘与解聘的依据。

 

第八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为杜绝实施评聘分离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确保聘任工作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地进行,单位的设岗方案、实施方案、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考核办法、竞聘方法和程序的拟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聘任工作中的舞弊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外,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之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评聘分离管理实施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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