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考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毕节学院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毕院教〔2008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肃毕节学院考试纪律,规范毕节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  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九)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十)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三)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
故意损坏考核设施的;
  
(五)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毕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核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九条  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违规学生所在系(部)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教务处,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教务处按《毕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办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毕节学院考场规则

院教学[20079

 

一、学生应在规定考试时间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对号入座或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入座,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挪动位置。

二、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考试,遗失学生证的,可用身份证代替。无上述证件者,需携带由系(部)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和经办人签字、并盖有系(部)公章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学生应主动将学生证(或身份证件、证明)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检查。既无证件又无院系证明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迟到30分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取消考试资格,以旷考处理。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离开考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暂离考场的,由监考人员与系(部)值班人员协商同意后方可离开,考生暂离考场时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任何情况下,不准在同一时间内有两名考生同时离开考场。

四、学生参加考试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闭卷考试时,非考试文具用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答卷纸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不准带入和使用个人自备纸张。所有的考试禁止学生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其它电子设备(如文曲星、掌上电脑MP3MP4等)、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五 、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答过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稿纸,并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卷,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考生不交卷或把试卷带出考场,按作弊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外,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载为“违纪”:

(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外,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记载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墙壁、衣服、文具、身体等上面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九)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十)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三)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八、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毕节学院监考守则

院教学[20078

根据《毕节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一、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各系(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领取《毕节学院考场规则》和《毕节学院监考记录》、试卷、考生座位号和考生名单,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二、认真检查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并指导学生按规定座位入座。

三、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学生宣读《毕节学院考场规则》的有关内容,并强调考试纪律。

四、考试开始前要认真清理考场,凡是按规定不允许带入座位的物品,应指定合适的位置存放,并提醒学生将携带的移动通讯设备关闭。

五、做好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的分发准备工作,按实到人数按时收发试卷,确保准确无误。准确核实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并在考生名单和监考记录中做好记录。

六、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只回答印刷字迹不清楚的卷面问题,不得对考题内容做任何解释,不得宣布与考试无关的事项。

七、考场内不得有高声谈话、接打电话、吸烟、读报、看杂志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必须要有流动监考员临时顶替方可离开。

八、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应立即没收其考卷、作弊证据和相关证件,做好记录,填写告知书,让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签字认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并及时与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联系。

九、如有学生提前交卷,应收回答卷和草稿纸,并检查试卷完整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十、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立即发布停止答卷指令,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内维持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待收齐试卷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准许考生离开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毕节学院监考记录》、核对试卷数量准确无误后及时点交给各系(部)教学秘书,并在监考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二、发现其它意外情况,应及时与各系(部)值班领导联系,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与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联系。

 

 

 

 

 

 

毕节学院巡考规则

院教学[200710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巡考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巡考人员构成
   
我院巡考工作分院级巡考、系(部)级巡考以及教务处巡考:
   
(一)院级巡考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以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考试纪律巡查小组进行。
   
(二)系(部)级巡考工作由系(部)主任为组长,书记、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等参加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试期间各系(部)应加强管理,系(部)办公室必须加强值班,每天至少有一人留守,以便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三)教务处作为学院普通本、专科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考试期间由教务处长领导、教务处人员参加考试巡考工作。
   
二、巡考职责
   
(一)巡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位(国家级考试须提前60分钟到位)
   
(二)对考试冲突、考生就座不合理或较密集的考场进行及时合理地调度。
   
(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尽职尽责,严格巡查,经常到自己负责的考场巡视(听力部分考试在考场门外巡视),在每个考场巡视的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
   
(四)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纪的人或事,不论是监考人员还是考生均应坚决制止。对监考人员的失职,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者,将按照《毕节学院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注意方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六)考试即将结束时,全体巡查人员必须到位,保证考场纪律,切实履行巡考职责。
   
(七)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检查内容
   
(一)学期考试试卷是否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
   
(二)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适当:
    1
60人以下的考场有2名监考人员;
    2
60人以上的考场每增加30人须增加1名监考人员。
   
(三)监考人员、考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四)考生是否带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并随机查验证件。
   
(五)考生是否按规定座位就座,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等。
   
(六)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考规则,考场秩序如何。对考试出现问题的,巡考人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七)如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暂停考试,但时间不宜过长。
   
(八)发现作弊学生应当场没收考生试卷,要求监考人员记下考生专业、班级、姓名,令其退场、准备书面检查,并与教务处和学生所属系(部)联系。
   
(九)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是否井然,如发生混乱,应坚决制止,不听劝告者按作弊处理。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