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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2-10-03 1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循环经济研究专家学者在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循环院)学术建设和科研规划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毕地机编[2008]07号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 贵州大学科技合作与人才培养协议书》,特成立毕节循环经济研究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循环院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审议该院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有关学术事项在学术上起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循环院、毕节学院、毕节市及贵州大学教授、博士等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省外和国外专家教授加入毕节循环经济研究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总人数为911人(奇数)聘请的省外和国外专家教授总人数35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引领、以人为本、服务毕节”发展思路,鼓励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毕节循环经济研究;全面提升循环院科研服务水平,为毕节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循环院科技办公室,由科技办公室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循环专项资金开支。

第二章 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学术委员的产生及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的产生

1学术委员会聘请学术上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相关领域博士和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首先毕节学院及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发出毕节循环经济研究学术委员申请通知,其次专家学者向循环院提出书面申请(附简历),循环院将名单上报毕节学院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循环院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2在每届任期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可以对学术委员及其任职做必要的调整。

3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院长提出,由院长按规定程序补聘。对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和循环院利益的学术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循环院将提出警告,情况严重者将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的义务、权利和相关规定
1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积极促进循环院科研工作;坚持优良

学风,积极培养人才,努力推动毕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学术交流;维护学术委员会声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学术委员出席年度工作会议和院长召集的专题会议期间交通和食宿费用

循环院承担。

3为保障学术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享有循环院资源,包括申报

循环院专项资金项目、循环院办公设备及人力资源。

第八条  学术委员的条件 

1、从事循环经济相关研究,并愿意为毕节循环经济发展做贡献。

2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循环经济相关学术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并具有高水平的指导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能力。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循环经济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4、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 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的工作

 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研究毕节循环经济技术、发展对策,每一年向循环院提交一份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的咨询报告。

    2循环院拟定的年度科研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3循环院专项资金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循环院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其职责

1、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准备工作。

    3负责落实学术委员会决议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4负责编印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工作信息。

5负责保存和管理学术委员会工作档案。

十一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除特别规定外,学术委员会遵循如下议事规则

1、 通知召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需提前七天以上将有关材料和信息告之

学术委员

2、 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

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专项咨询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非现场工作方式进行。

3、 表决学术委员会采取讨论和协商的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并由主

任对会议文件取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循环院科技办公室主任兼任,秘书处其它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循环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章程由循环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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