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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2-10-03 13: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和贵州大学签署的共建“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循环院),科技合作与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的精神;进一步认真落实毕节地委、行署提出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时期科技发展重点和贵州大学新时期办学方针的有关要求,设立《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双方合作项目的科研经费和项目实施的引导经费,以及其他形式的关于毕节循环经济建设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二条  为了实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毕节市人民政府和贵州大学分别出资。贵州大学提供的经费专供贵州大学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有关毕节循环经济的项目研究,毕节行署提供的经费供区内外科研人员开展有关毕节循环经济建设的项目研究。

第四条  专项资金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贵州省毕节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毕地机编[2008]07号关于设立“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学院)”的批复的宗旨和任务,资助区内外相关研究院所的科研人员开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以及具有较大应用前景的循环经济理论、应用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有特色的交叉学科研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六条  按相关会议和协议精神,贵州大学、毕节学院、毕节地区科技局和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共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协调和监督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由贵州大学科技处对贵州大学出资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和实施,毕节学院科研处对毕节行署出资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循环院根据《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贵州大学与毕节市人民政府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的有关宗旨和任务,结合毕节地区循环经济建设实际,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要求围绕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和立项,申报程序按当年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经费情况,设重点项目1-3项,每项资助经费10万元左右;一般项目5-10项,每项资助经费1-5万元左右;研究时间1-3年。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主要资助范围: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技术创新价值和应用前景,能推进新兴产业形成的循环经济应用基础研究。

(二)遵循循环经济学科发展规律,开展学科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三)围绕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有助于发挥毕节试验区资源特点,对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影响和支撑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

 1、围绕毕节试验区能源、煤化工基地建设,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使用和降低废物为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重点围绕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废气处理及综合利用三大问题,联合研究、开发、转化一批高新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围绕毕节试验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开展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研究,为毕节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和壮大提供技术支撑;合作开展农业耕作制度研究;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合作开展动植物育种研究。联合研究、开发、转化、推广一批先进的农村实用致富技术,发展绿色农业,建设和谐农村,不断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

3、围绕毕节试验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特别是喀斯特脆弱生态恢复与重建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并推广一批先进技术,加快毕节生态环境整治步伐。

(四)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及团队培养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者包括所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科技人员。

(二)符合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

(三)申请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

(四)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主持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研究工作的时间有可靠保证。

(五)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期间,凡承担有国家级和省部级(含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项目、省长资金项目、省知工办项目、省哲社规划办项目)在研项目的项目2项以上负责人不能申报。

(七)有逾期两年以上未结题的纵向项目(含学校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

(八)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限项申请。即申请者申请及参加的专项基金项目数同一时段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填写《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贵州大学、毕节学院负责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专项基金项目申报要求。

(三)重复立项项目。

(四)申请经费预算明显不合理。

第十五条  在申请项目初审合格的基础上,贵州大学科技处和毕节学院科研处组织专家采用书面或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费由专项资金管理费支付。

第十六条  贵州大学和毕节学院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核实拟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贵州大学、毕节学院和项目主持人各负其责,做好项目管理实施工作。

(一)贵州大学和毕节学院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全面指导,立项、结项的审批。

(二)贵州大学和毕节学院按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申请人接到专项资金立项通知后,按要求填写《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经贵州大学、毕节学院审核,作为项目拨款和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未报且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总结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变动的(包括项目研究内容、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人的变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备案。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出延期的书面报告,由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签署意见,核准生效。延期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在延期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主持人不得再申请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九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不能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中止、撤消的书面报告,并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每年将对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项目主持人应在次年一月底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人须认真填写和提交《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专项资金项目结题报告》、《结题验收表》、《财务决算汇总表》,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对拟结题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评估,签署验收意见后,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结题依据。被中止、撤消项目,也须按以上要求和程序办理,需要鉴定验收的项目按鉴定验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一般项目,第一责任人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相关科研论文至少一篇;专项基金资助的重点项目,第一责任人需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科研论文至少一篇,作为项目结项的必要文件。所产生的有关论文、著作等成果应在其相应部位或封面标注“毕节市人民政府—贵州大学毕节循环经济研究院专项基金资助”的字样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是通过验收鉴定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将该项目所获专利、新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被引用及应用效益等文字资料,报送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作为该项目《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均应及时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资助经费的有效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在批准拨入贵州大学和毕节学院专项资金后,在贵州大学和毕节学院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项目单列帐户专款专用,并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单位业务、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主持人按研究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贵重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改、扩建等。

第三十一条  经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审核同意中止、撤消的资助项目,从批准生效之日起一月内,项目主持人应将项目已拨款中未支出的经费全部退回专项资金。已发生的经费支出的,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违纪行为,财务部门有权阻止和越级反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三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贵州大学或毕节学院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若不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或提交弄虚作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侵占、挪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处和毕节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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