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科研、教学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彝学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彝学专家、学者在本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本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民主的组织。
第三条 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彝学学科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工作的重大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按学术成就、专业结构、工作职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9——15名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本校在职在岗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设顾问若干人,根据需要聘请。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经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院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七条 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政策,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德才兼备,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熟悉彝学学科建设状况,了解彝学前沿动态,具有较深的彝学造诣和较高的学术威望。
第八条 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2名。其人选协商推定,或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委员中选定。
第九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校内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2、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学术活动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委员在任期内违反学术道德或违法违纪的,即免去其委员资格。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免去,由本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因第十、十一条原因所空出的委员职位,经本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人选,院长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议彝学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彝学学科、专业设置,彝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计划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指导彝学研究活动,指导各种彝学课题的申报、论证、评审,推荐各级各类彝学科研课题申报。
第十五条 指导彝学课题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与国内外彝学教学、研究机构建立联系机制,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学术讲座。
第十七条. 开展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议并鉴定有关彝学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制订、修改《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九条 指导本院科研基金工作,制定本院科研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评议、推荐地市级以上彝学教学、科研成果。评审、推荐彝学科研成果申报各级各类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二十二条 设立毕节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权利:
1、获得有关本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5、以本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参与各种学术活动。
6、依法、依规取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 义务:
1、维护、提升彝学研究院的荣誉。
2、及时通报本人的最新成就和荣誉。
3、对以下事项保密: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本院、相关人员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五条 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制。每学期不得少于1次。也可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必要;
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所议事项在各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校外委员可以适当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三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主任委员、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制定、修改《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修改《毕节学院彝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