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物馆民间文物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博物馆建设,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规范民间文物征集工作,科学解决文物征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文物征集是指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从合法收藏文物的非国有民间团体或个人合法取得符合博物馆所需文物的行为。
第三条 彝族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负责民间文物征集过程中有关文物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汇总、上报、组织文物鉴定和具体的文物征集实施工作。
第四条 征集过程中的文物鉴定工作,由彝族文化博物馆的征集小组承担。
第五条 彝族文化博物馆征集小组对民间文物征集的鉴定工作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负责对文物的真伪、价值的鉴定。每次鉴定活动,参加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财处等相关单位部门参与监督、审查、执行等工作。鉴定完成后,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小组填写鉴定意见,交文物征集小组负责人汇总。
2、彝族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负责人将鉴定意见提交给彝学研究院领导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征集。
3、院长办公会决定对文物进行征集后,文物征集人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件,由我院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备份,以备后查。
第六条 文物鉴定过程中,如专家在文物真伪、价值等方面产生分歧意见,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文物征集小组另请专家进行重新鉴定。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不少于三名。
第七条 文物征集涉及购买资金的,所需资金从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彝学研究院博物馆专项古籍经费中支出。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包装费、运输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购文物确定后,由彝族文化博物馆与文物出让单位或个人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经生效,文物的所有权归彝族文化博物馆所有。购买资金要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拨付文物出让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已确定购买的文物,在交接时,要按照文物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彝族文化博物馆非文物类藏品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彝族文化博物馆建设,丰富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种类,规范非文物类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文物类藏品征集是指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从非国有民间团体或个人合法取得符合博物馆所需藏品的行为。
第三条 彝族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负责非文物类藏品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并组织具体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拟征集非文物类藏品的分类:
1、书画类: 书画作品的作者应为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及以上或在中国书法兰亭奖和中国美术奖获奖作者的作品;(以彝文书法及民族风情画为主)
2、书籍类: 包括各类字典、字帖、与文字、书法发展有密切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报刊、杂志、书籍等;
3、科研成果类: 关于文字研究的国家级科研成果,有相关科研部门的鉴定意见或证书;
4、艺术品、工艺品类 :具有重要价值、富于创新的艺术字、工艺品等。
5、其它博物馆认为需要入藏的藏品。
第五条 彝族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通过咨询相关专家或聘请专家对非文物类物品进行筛选,拿出征集意见。
第六条 彝族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将征集意见上报彝学研究院领导,彝学研究院领导决定是否征集。
第七条 彝族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负责将彝学研究院办公会的决定告知收藏者。
第八条 征集物品入藏后,彝族文化博物馆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藏品所有权归博物馆。
第九条 征集物品涉及费用的,由彝族文化博物馆与出让单位或个人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经生效,藏品的所有权归博物馆。购买资金要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拨付出让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彝族文化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