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安全,充分发挥藏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
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藏品损伤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库房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藏品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三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库藏。
对于珍贵藏品、经济价值高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四条藏品出入库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
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七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珍贵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八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九条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藏品经馆长和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藏品经馆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第十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第十二条经常使用的珍贵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