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部分
1.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第四十二条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2.定位与性质
学术委员会为研究院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3.基本原则
坚持学术自由、公平公正、民主集中、教授治学等原则,注重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二、组织规则
1.委员构成
人数:5-9人(根据人员规模调整),需为奇数;
组成要求: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1/4;不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1/2;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3;可设校外特邀委员(不超过1/5)。
学科覆盖:兼顾多学科,保证学科平衡。
2.委员条件
学术成果突出,无学术不端记录;身体健康,能履行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产生与任期
委员通过民主推荐产生,经学校办公会审议后聘任;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不少于1/4。
三、职责权限
1.学术审议
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重大科研计划与成果评价;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学术评定
教师职称评聘;学术人才引进与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3.学术仲裁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需组建独立专家组)。
4.学术咨询
对学校发展规划提供建议;指导学术期刊与交流活动。
四、议事规则
1.会议制度
每学期至少1次全体会议,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需达2/3以上方有效。
2.表决方式
一般事项: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如学术不端处理):2/3以上同意。
3.回避制度
审议与委员本人或亲属相关事项时须回避,且不得参与投票。
4.复议程序
异议期内1/3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请复议,复议结果为终局结论。
五、监督与运行保障
1.监督机制
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年度报告需提交教代会审议;委员失职可经全体会议投票免除(需2/3同意)。
2.经费保障
明确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3.档案管理
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需存档并部分公开。
六、附则
解释权:归属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
生效程序:经党委会或学校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修订程序:需1/3以上委员提议并投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