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挂职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积极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选派到省内外高校及有关部门挂职的科级、处级干部,学校选派到县(市)、乡镇挂职锻炼的中青年干部以及上级部门选派到我校挂职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全局,着眼未来,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使用与培养并重”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锻炼培养干部求真务实、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提高干部综合协调、驾驭全局、处理复杂事务等方面的能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选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选派到省内外高校和县(市)挂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从全校处级干部中选派。选派到乡镇挂职锻炼的中青年干部一般从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派。
第五条 选派的挂职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发展潜力。选派挂职锻炼的处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具体年龄界限以上级部门确定的为准),选派到乡镇挂职锻炼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左右。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根据挂职干部选派条件和选派标准,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集体研究的程序确定推荐人选。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选派计划、选派标准和挂职需求情况对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讨论研究,在报请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进行统一选派。
第八条 挂职人选确定后,由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挂职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挂职时间
第九条 干部挂职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一些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挂职期限。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挂职干部的主要职责:一是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地参与挂职单位的各项活动,通过具体实践积累工作经验;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熟悉宏观政策,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 掌握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完成挂职工作任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的管理,由挂职单位和选派单位实施管理;上派挂职干部由同级党组织会同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实施管理。对工作表现不好、造成恶劣影响的挂职干部,三年内不能提拔,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关心、支持挂职干部的工作,保持与挂职干部的经常性联系,主动征求干部所挂职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选派干部在挂职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挂职单位负责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教育、锻炼工作。做到让其既放手工作,又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省、市直机关或其他高校选派我校挂职的干部,要有明确分工,并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
第十四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上与派出单位脱钩。挂职干部因事、因病需请假的,3天以内由挂职单位审批。3天以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挂职干部挂职期满后,本人实事求是的写出挂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当地党组织出具工作鉴定,根据工作要求派出单位对挂职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工作总结、考核材料经当地党组织签署意见后,交一份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建立挂职干部工作档案,为以后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由原单位供给。挂职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挂职干部不占领导职数,不转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挂职工作结束后,对于挂职期间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在提拔使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树立挂职干部的良好形象。对挂职锻炼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作风漂浮,挂职部门(单位)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