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工作
毕节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2012-11-06 15:51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毕节试验区建设的高素质发展型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发展型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毕地党发[201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节市市管专家(以下简称市管专家)是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由市委命名表彰,纳入市委统一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市管专家选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选拔依据。

第四条市管专家每两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二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选拔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高尚,具有进取、创新、奉献精神。

(一)选拔范围。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教育、医疗、文体、社科等工作3年以上或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开发、应用3年以上,取得杰出成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人才及业绩特别突出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引进人才。

(二)选拔条件。

选拔对象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本市行业领军人才,近3年来工作实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家领先水平,并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为我市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2.在工程技术、农业技术领域中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组织成果转化推广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的研发和推广过程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显著推动产业升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3.在教育领域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创新实践,教书育人取得优异成绩,得到同行普遍公认的教育工作者。

4.在医疗卫生领域开展重大临床应用项目的研究与引进推广和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医疗卫生人员。

5.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6.在其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国家、省、市评比中多次获奖,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第三章 组织及选拔程序

第六条市管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市管专家选拔的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等。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或专家联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1.单位推荐:推荐人选采取自下而上、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各县(区)党委负责将本县(区)推荐人选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系统(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推荐:由同类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市管专家2人以上联合提出1名人选,并出具业务技能水平评价资料,直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资格审查。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从省、市相关类别专家中挑选专家组建评审组,按照《毕节市市管专家量化评审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审。

(五)会议研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六)公示。将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人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委行文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委常委会研究。

第七条申报人员需提供无违法、无违纪及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第八条评审专家组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参评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守秘密。

第九条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及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市管专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管理,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一)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制定《毕节市市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市管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二)教育培训。组织市管专家参加相关理论知识培训。根据需要选派市管专家到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学习、进修以及挂职锻炼。采取项目支持、进修深造、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等方式,在市管专家队伍中有计划地培养推荐省管专家。

(三)联系服务。完善市领导联系市管专家制度,加强与市管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市管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归档,纳入高层次人才信息库进行管理。

(四)信息报告。市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工作业绩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管专家跨系统、跨市或跨省区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一条市管专家四年为一个动态管理期。

在市管专家管理期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管专家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在管理期中退休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

管理期满后,经综合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继续纳入市管专家管理;综合考核不称职的,市管专家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二条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每月发放生活津贴800元人民币,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管专家被选拔为省管专家,可同时享受市管专家和省管专家津贴。

第十三条对市管专家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资助等,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市管专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把市管专家安排在重要的学术技术岗位,尽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考察进修及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在政治上关心、重视市管专家的成长进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备条件、适合管理工作的市管专家。

第十六条努力改善生活条件,市管专家因公、因病用车,有条件的单位要给予安排;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予以帮助解决;定期组织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体检、疗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毕节地区地管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毕节市市管专家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毕节市市管专家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市管专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毕节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指在管理期限内的市管专家。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素质、科研学术能力、实际工作能力、社会经济贡献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三)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本地、本单位生产和科研需要,结合本人专业方向及专业水平,加强调查研究,促进本学科、本专业或本行业发展的情况;

(四)服从大局,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帮助、带动青年骨干人才共同提高的情况;

(五)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咨询的情况;

(六)开拓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争取国家、省(部)、市重点项目的情况;开展课题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的情况;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技术攻关及在自主创新中发挥领军作用的情况。

第四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管理期满综合考核。

(一)年度考核。由市管专家所在县(区)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同专家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管理期内每年年初由考核对象填写《毕节市市管专家任务书》,年末填写《毕节市市管专家考核登记表》、撰写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并向所在县(区)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述职报告,由所在县(区)组织部或市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核实市管专家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评定考核等次、撰写年度考核综合报告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年度考核中一旦发现考核对象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管专家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市管专家称号,不再纳入市管专家管理。

(二)管理期满综合考核。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市管专家撰写四年管理期内工作总结,填报《毕节市市管专家管理期结束综合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召开市管专家管理期满考核述职测评会,对市管专家在管理期内取得的工作成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测评,确定市管专家考核等次。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1.专业技术有新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

2.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技术攻关成绩突出,社会公认;

3.结合我市实际,主动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咨询,所提意见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或认可;

4.传、帮、带成果显著,所培养人才取得重大成绩;

5.其他突出贡献。

(二)称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学术技术方面的带头作用。

(三)不称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有其它社会恶劣影响的问题。

第六条考核对象对所取得的成果、荣誉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本办法由毕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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