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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03-05 10:35  

 

 

 

 

 

 

 

 

 

 

 


贵工程院办发〔20184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保障“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双创”)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以及学生在创新创业思维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


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及各学院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双创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项目申报管理等。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专家组成,负责大创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指导各学院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负责各学院项目实施。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分国家、省、校三级。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校内外创业园地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结合科技创新的一切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正常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不得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推荐、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项目申报人须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三年级学生,每个团队由3-5人组成,鼓励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背景的学生组成训练团队。每个团队需配一名指导教师,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可实行双导师制,聘请创业导师参与指导。

学院专家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答辩,择优向学校推荐。学校于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工作。

学校专家委员对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其中创业实践项目必须组织现场答辩。获准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并依据任务书开展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应认真撰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研究体会,做好实验记录,收集好项目研究过程的图片资料,并将项目实施过程填写在《指导手册》中。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定期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指导。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指导记录、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学校将暂停其使用项目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双创办公室备案。

2.指导老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项目完成时间变更。各类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1-2年。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在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二条  成果管理。

成果归属。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资料存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研究过程记录(含项目指导、项目研究时的图片资料)、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双创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实验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经费,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按不低于10000元资助,省级按不低于3000元资助,校级按不低于1000元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到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项目结题后拨付20%。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各级项目经费的管理、审核,并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安排专人(双创工作秘书)负责经费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项目将予以终止,项目负责人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社会调研、参加学术交流费用;

2.资料、实验耗材、软件购置,测试等费用;

  3.资料打印费、学生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学校和学院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

第十八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如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含自制设备)在1500(含1500元)元以上,需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设备需列入教师所在学院资产账户。

第十九条  上机、调研、公共交通等费用,须在经费使用记录中列出明细,凡未开展外出社会调研的或实际报销的车票与外出调研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经办,审批手续为:项目学生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各学院双创工作小组秘书作经费使用记录并签字→各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团队成员填写结题报告书,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项目成果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论文、设计、专利等)以及支撑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学院,学院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双创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家委员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初审、答辩。校级、省级项目学院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国家级项目学院验收合格后,需经学校专家委员进行答辩评审。

 

第七章  条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创新创业训练中心、创业孵化园要积极承担创新创业训练工作任务。特别要为创业计划和创业实践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或孵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要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通过结题验收项目,学生可根据《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项目研究内容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其成果可申请认定作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但需按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要求完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对结题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指导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可按以下标准给指导教师计发指导费。国家级:优秀2000元、合格1200元学时;省级:优秀1200元、合格800元;校级:优秀800元、合格400元,指导费由学校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指导教师可视为完成当年指导学生工作量,并在职称评聘、评优选优、教改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开展情况将作为学院教学工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之一。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所有表格参照附件19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

           报表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

         3.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任务书

         4.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指导记录

         5.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6.贵州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报

      

         7.贵州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

       标准及评价表

     8.贵州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装订

       要求及模板

     9.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

      

 

 

                              院长办公室

                            201873

 

 

 

 

 

 

 

 

 

 

 

 

 

 

 

 

 

 

 

 

 

 

 

 

 

 

 

 

送:学校党政领导

发:各学院、各部门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73日印发

                                                  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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