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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2019-03-05 10:36  

                                                                                                                                                           

 

 

 

 

 

 

 

 

 

 


贵工程院政发〔201742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教学建设和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教学工作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教学工作奖励经费预算,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第三条  奖励的项目类别:教学成果、教改项目、质量工程项目、教学荣誉、教学竞赛、专业申报与评估等。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奖励项目署名必须以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奖励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组织评审的,以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特等奖:10万元(二)一等奖:6万元;(三)二等奖:3万元。

二、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特等奖:4万元;(二)一等奖:3万元;(三)二等奖:2万元;(四)三等奖:1万元。

三、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一等奖:0.5万元;(二)二等奖:0.3万元;(三)三等奖:0.2万元。

第六条  教改项目主要指教育部、教育厅、教育科学规划办等下达的各类高等教育教改课题、规划课题等教育类课题。以教育部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名义下达的教育类课题,为国家级课题;以贵州省教育厅、中国高教学会和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名义下达的教育类课题,为省级课题;毕节市下达的教育类课题,为地厅级课题。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奖励5万元;

二、省级项目奖励:重大项目2万元、一般项目0.5万元;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是指 “一流大学”建设等本科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等。奖励标准如下:

一、项目奖励

(一)国家级项目奖励5万元;(二)省级项目奖励1万元。

二、出版教材奖励

(一)公开出版国家规划教材2万元/部;(二)经学校立项并批准使用的公开出版教材1万元/部。

第八条  教学荣誉指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评选的教学工作先进个人或授予的各种教学类荣誉称号,包括:教学名师奖、优秀教师等奖项。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5万元;优秀教师等奖励1万元;

二、省级:教学名师奖励2万元;优秀教师等奖励0.5万元;

三、校级:优秀教师、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创新创业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奖励0.08万元。

第九条  教学竞赛指在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成绩的个人及指导团队。

一、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奖:

(一)国家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二)省级: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优秀奖0.1万元;

(三)校级:一等奖奖励:0.08万元,二等奖奖励0.05万元,三等奖奖励0.03万元,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其他教学竞赛获奖奖励0.1-0.5万元。

三、指导奖:参赛获奖教师指导团队按参赛教师获奖等次的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

第十条  专业申报与评估包括专业认证与评估、新专业申报等工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专业认证与评估奖励

(一)通过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奖励5万元;

(二)通过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的专业奖励5万元;

(三)通过省级专业评估的专业奖励3万元。

二、新专业申报奖励

(一)目录外专业通过教育部评审获准招生奖励2万元;

(二)通过教育部审核获准招生奖励0.6万元;

(三)通过校级遴选报送省教育厅奖励0.3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奖励每年12月由教务处组织申报当年度各类教学工作奖,按照本办法进行审定后将奖励名单上报学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对学校审批的奖励项目及金额在全校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奖励项目报计划财务处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奖励项目,在不同行业多头申报获得的同级别奖项,不论等次如何,只能申报一次奖励,并以负责人申报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获奖后可以申报高级别的奖励,学校对不同级别的获奖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奖项含多位获奖者,由排名最前者按贡献大小提供奖金分配方案,经相关获奖者签名同意后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范围内未列出的项目或对报奖事宜有异议的项目,由教务处依据申请人申请内容,报学校教授委员会进行鉴别、认定。

第十六条  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教务处调查核实,报学校领导批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奖励奖励均为税后金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2017831

 

 

 

 

 

 

 

 

 

 

 

 

 

 

 

 

 

 

送:学校党政领导

发:各学院、各部门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31日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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