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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年09月10日 11:46访问量:

 

   

关于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为切实加大对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管理,现就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加强对培训项目和参训人员的审核把关  

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根据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生产试制以及基础研究等需要,以专业管理、科研生产人员特别是后备骨干人才为重点,切实加大对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团单位要科学确定培训主题,明确培训内容,精选参训人员,择优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做到业务对口,学以致用。组团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审核)部门要对培训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将出国(境)培训作为福利待遇,坚决杜绝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对与培训主题相关性不足、超龄和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不得派出。  

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人员选派标准,优先考虑重点岗位、关键岗位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人员。参训人员须为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外籍及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不得选派。参训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完成培训任务所需的外语知识和能力,身体健康,一般应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项目先进性及参训人员等方面情况,对中长期培训项目按国家规定标准资助全部或部分境外费用,但已获得境外全额资助或者国家及地方其他公费资助人员不能重复申请。  

二、 认真做好参训人员预培训工作  

组团单位在派出前须对参训人员进行系统的预培训,明确培训任务目标,强化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安全形势、危险防范知识等方面教育,明确出国(境)培训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业务知识和外语强化培训等。预培训所需的天数和计划安排由组团单位根据培训任务和参训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进行预培训后,组团单位应与团长和每名参训人员签订《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任务目标、出国(境)期限、培训地点(城市)、境外培训机构,明确要求参训人员遵守国家各项政治、外事、学习纪律和安全保密规定,不得延长境外培训停留时间并按期回国,回国后应及时按规定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和及时核销公费资助相关费用等方面要求,组团单位与其约定的其他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具体条款由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三、加强参训人员境外培训期间的管理  

参训人员在境外期间须主动接受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驻外代表处的监管,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请示报告。组团单位应加强与参训人员的联系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参训人员在外学习培训的动态情况,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参训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严守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等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参训人员在境外培训期间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培训日程,严禁安排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参训人员应遵守学习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一)在境外(培训任务所在国)每次请假5天以下的,如团组人数在2 人(含)以上由团长审批,团长本人请假须报组团单位审批;团组人数仅为1人的须报组团单位审批;(二)在境外(培训任务所在国)每次请假5天以上均须报组团单位审批同意。(三)确有需要临时回国或需中止培训任务提前回国的、赴所在国之外的国家(地区)的,须报组团单位同意,并由组团单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司审批。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中途回国休假。  

参训人员应提高安全保障意识,按规定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或医疗保险,确保在受到意外伤害或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治疗,如因未购买保险导致的损失由其个人负担。  

参训人员须按期回国,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培训停留时间。如确需延长,应提前2个月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境外培训机构同意函,须报组团单位同意,并由组团单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司审批同意,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追加国家经费资助。  

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须在2个月内向组团单位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司提交出国(境)培训总结报告。  

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的参训人员应在抵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驻外代表处报到,并将经费发放通知单及银行帐户信息等尽快通知代表处,境外培训期限超过3个月的,应每3个月(提前一周)向代表处书面报告学习培训情况,并由本人、境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报代表处审核后再行发放下一季度或余下的资助经费。中止培训任务提前回国的,应及时通知我局驻外代表处停拨经费。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须在2个月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核销相关经费。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要按照“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抓好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各组团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健全基层一线专业人才培训特别是中长期培训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组团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出国(境)培训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适合单人或小团组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的预培训和外事教育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参训人员在外学习培训的动态情况,做到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跟踪检查,回国后有考核,并做好培训总结报告及培训成果上报工作。  

对于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相关开支不予报销,参训人员须退回公费资助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并对组团单位、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或审批(审核)部门进行通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当年部分或全部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执行、暂停审批其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等处理,并将通报处理意见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