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教育并按相关规定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补的申请及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不定期申请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补按照学生申请、学校审批的办法实施。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积极上进、品行端正、自立自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
三、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不良生活嗜好和不良消费。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或本人遭受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学生属于孤、残、少数民族、城市低保户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一、受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期间。
二、有不良生活嗜好和不良消费。
三、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四、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者。
五、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好。
六、拒绝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七、曾经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过各种奖学金、助学金或困难补助。
第八条 减免补金额
每次对学生个人减、免、补的金额在200元—2000元之间。
第九条 申请上报
一、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对申请者进行评荐。
三、各教学院对班级评荐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并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补申请审批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院所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批发放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报送学校领导。
二、学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造册、计划财务处上卡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减、免、补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收回相应资助经费。
一、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减、免、补资助。
二、从获得减、免、补之日起,因赌博、擅自租民房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