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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制度(讨论稿)
2011-11-12 00:00  

第一条    为了推进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充分调动研究院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将科研人员的收入与贡献程度结合起来,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受聘于研究院并在研究院承担科研项目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享受科研奖励,享受奖励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类:

1、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专著、教材

3、申报和承担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课题

4、国家级及省部级获奖的科研成果

享受奖励的成果,署名作者的第一单位应标明为“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  

第三条 奖励办法:

1、设立专著出版基金,对有理论创新和实用价值的专著,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给予全额或部分出版资助。

2、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所获奖励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20000元,对获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所获奖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

3、对在各级刊物发表的科研论文给予适当稿酬津贴奖励,其中国家专业一级刊物一次性奖励原稿酬400%的津贴,专业核心刊物给予原稿酬200%的津贴,一般刊物给予原稿酬等额的津贴。

4、对下列科研课题申报立项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课题奖励20000元,省部级课题奖励10000元,地厅级30005000元。

5、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一律按每项成果奖励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执行。

6、论文经《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另奖励人民币2000元。

7、以著作形式出版的科研成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学术专著:个人专著或研究院作者占2/3以上的合作专著在国内出版的,给予奖励20003000元。在国外出版的,给予奖励500010000元;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我研究院人员参与写作(独立写作一章以上)的专著,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编著、译著、工具书:个人编著或研究院作者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研究院其它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

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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