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首页 | 研究院概况 | 科学研究 | 试验区动态 | 合作交流 | 办事指南 |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正文
驻所研究制度(讨论稿)
2011-11-12 00:00  

            为规范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受聘人员研究行为,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均采取聘任制,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研究后出基地”的原则,受聘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院从事课题研究须按贵州省教育厅规定,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并与研究院院长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二条 受聘期内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的时间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其中,校内外专职研究人员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5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具体的驻所研究时间可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而定。

第三条 研究院将为驻所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计算机、图书文献资料等研究手段的方便。

第四条 驻所研究期间,受聘人员除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外,研究院将同时给予必要的科研津贴。

第五条 驻所研究人员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可申请适当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延长期内,不得享受研究院科研津贴。延长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院将解除与该研究人员的聘任合同,并追回已发放的科研津贴,同时,不再聘任其为研究院的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

201197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