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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机构制度(讨论稿)
2011-11-12 00:00  

第一条 为保证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 (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学术管理体制实现高效运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研究院直属毕节学院领导,实行院长负责制。研究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名,由毕节学院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但在无特殊情况下连任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条 研究院的领导机构为研究院行政领导小组。行政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和日常行政主管组成,负责实施研究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贵州省教育厅有关研究基地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研究院的组织结构;讨论、批准、上报有关研究院的管理制度;

2、依据教育部有关研究基地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讨论决定研究院的财务预算和审议决算;

3、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策,就研究院发展的重大事项想理事会报告;4、审批研究院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研究院的日常工作在研究院行政领导小组制定的原则和方针下,由研究院院长负责。研究院院长主要负责:

1、全面实施贵州省教育厅所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参与制订并实施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所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规章及各种管理制度。

2、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计划,并以此为依据聘任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以及行政管理和事务性人员。

3、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面履行研究院的日常行政管理职能,筹集和批准各项经费的使用。

4、负责向研究院行政领导小组、毕节学院有关部门、主管校长、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六条 研究院院长每年须向研究院行政领导小组和学校主管校长提交述职报告,主要包括研究院当年的工作总结以及院长本人的工作总结,由学校考核研究院的工作情况以及研究院院长的业绩。同时,研究院院长须在每年年末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及全体驻所研究人员汇报全面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研究院其他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

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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