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生命科学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与基础地位,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步伐,促进学院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毕节学院院政通(2006)10号文件《毕节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与组织机构
第二条 环境与生命科学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系教学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系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聘任,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系主任或系分管教学的副系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3-7人,秘书1名。秘书由系教学秘书兼任,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并具体负责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联络。
第三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受系领导委托对全系本科教学工作进行专题性或综合性研究,向系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为系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教环境与生命科学系的本科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研究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为学科、专业发展提出建议,对申报的新专业进行论证与初步审议。
第九条 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督促、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第十条 推动教学研究工作,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为教学研究提供指导,对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负责对竞聘系教师岗位人员教学水平的评估,并就是否聘用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完成系领导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系(部)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主动了解系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向系领导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系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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