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生态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2019年06月27日 17:02 

生态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从事教学和科研的主要基地,也是学校、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状况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水平;积极承担科研与科技开发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作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努力完成自身的岗位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其层次、规模、工作任务和学科发展方向。

第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勤俭建室的方针,注意实验室的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办出自己的特色。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员,根据仪器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组织实验形式和教学方法,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及时吸收科学研究新成果增大信息量。改进教学方法,开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注意帮助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潜力,研制实验装置和元件材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可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项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学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有关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可设主任一人,或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任命。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应从教学科研人员中选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理论水平、并具有较强的科学管理及工程技术能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对全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验室工作水平及投资效益等进行论证和评估,二、对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贵重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布局、管理改革及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及评议。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及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按照教育事业和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逐步形成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目标管理”制度,遵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目标考核(评估)的程序,强化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都要核收所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房屋的占用费、能源及原材料的耗用费和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学校财务从总收入中核支并直接转入学校或学院有关经费科目中。有偿服务纯收入的一部份,应投入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提高投资效益。添置或升级改造实验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盲目性和低效益的重复设置;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有关规定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人员调离,或离、退休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办理实验室的移交手续。实验室必须明确交接人员,不得因人员的变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必需的经费,应对实验教学所需的教学设备费和实验业务费以及修费等实行财务预算单列,并加强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本着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综合协调、重点倾斜的原则,每年计划、有重点地改善一批实验教学任务重、覆盖面广、投资效益高的教学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根本,建设一支适应学校教育与科研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队伍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开展实验室工作的定期检查、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或物资、经济损失者,应根据情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对个人的奖惩文字资料应载入个人的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认真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等方面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意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规,不得随便排放超标量的废气、废液、废渣,不得污染学校及周围的自然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实验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环境工作的人员要按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保健津贴和劳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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