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的仪器设备器材,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必备物质条件,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全校师生员工要珍惜爱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为的损坏和丢失。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丢失的,均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多少及处理的轻重,应视具体情节、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补救措施、损失的大小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别责令赔偿其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对损坏、遗失物资、器材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因违章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物资器材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者,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经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遗失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其器材设备的现期价格核算,全额赔偿:
1、凡属由专人保管使用的,工作、生活可通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或其他器材(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
2、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用而遗失者;
3、遗失其它器材,属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态度不好者。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值的20%-6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遗失不属于本条(一)项1款所列范围,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者;
2、所遗失的器材(不含黄金、白银、铂金等稀贵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已使用两年以上者。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
1、保管工作中,纯属正常的损耗或盘亏者;
2、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
二、损坏
损坏的器材,已不能修复使用者按现期市场价扣除折旧部分赔偿;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赔偿修理费用;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器材损失费。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该器材的现期价值折旧金额(年折旧率费为10%)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之全额:
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并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使用器材造成损坏者;
2、未经教师或主管人员允许,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造成损坏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器材造成损坏者;
4、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
5、器材及设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
6、在实验场所嘻戏打闹损坏器材者。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值的20%一6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事后又有及时报告,总结经验,认识较好者;
2、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者;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请上级申请免于赔偿责任:
1、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三、由于其他违犯校实验室及物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如:因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极差、长期积压、外借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遗失损坏器材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领导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指导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赔、部分赔、全赔),报学院、学校负责人批准后,交学校相关部门执行。
五、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校、院领导批准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赔偿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六、赔偿执行程序:由赔偿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赔偿知后,履行相关赔偿手续。
七、本办法由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