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生态工程学院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2019年06月27日 17:06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实验动物的采购: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相关教师在学期结束时向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该门课程下一学期实验动物的使用计划,包括实验动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及使用时间,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安排相关人员在使用前或当天购买。

2. 采购时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

2.1.实验动物按微生物控制标准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其微生物控制标准要求符合参见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附表一、二中不得带有规定的病原体)。

2.2. 实验动物病理检查要求:

    一级:普通动物

    外观:被毛清洁、光滑、有光泽;肌肉丰满、体态健壮、活泼;行动无异常;头脸不肿;背不穹起;四肢、尾和皮肤无缺损、无疥癣;泄殖孔清洁、正常。病理解剖:各主要脏器无肉眼可见病理变化,如肿大、坏死灶或寄生虫包块等。

    二级:清洁动物

    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级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

    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四级:无菌动物

    除符合一级普通动物指标外,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肝、脾、淋巴结等脏器具有无菌动物的组织学结构

3. 实验动物的使用: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要求使用实验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目将按计划采购的实验动物转作他用。

4. 实验动物的处理: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将实验动物作妥善的处理,严禁将实验动物或实验动物尸体随意丢弃。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下列方法处理。

4.1. 没有受污染的新鲜的实验动物尸体,可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折价出售,收入上交学院处理。

4.2.  受污染的或没有食用价值的动物尸体,应在偏辟处挖坑深埋,坑深应在1米以上,以防雨水冲出或其他动物刨出,污染环境。

4.3. 受病源微生物或其他致病物质污染的实验动物,必须将其火化并对实验场地进行严格的消毒,防止病源微生物或其他致病物质扩散。

5.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生态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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