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黔教认字〔2015〕2号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2015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启动,为确保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1、学校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具体要求为:已取得高教系列初级(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或非高教系列职称但承担大专以上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一年以上人员。
2、普通话水平须按《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黔教语发〔2007〕24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见附件三)。申请人员需具备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并在指定的医院进行统一体检合格。
3、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四门课程的合格证书。
4、必须具有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核准签章的一年以上的教学任务书。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其教学任务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不作要求。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统一到人事处领取《贵州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其中所要求的材料如下:
1、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一份);
2、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连同《贵州省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一并交到人事处,原件验证后即刻返还本人。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复印,复印件必须影像清晰<包括章印>)。
3、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所贴的小二寸蓝底正面免冠标准头像2张照片外,还附交2张办证(要求与提交到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的照片一致)。
4、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核准签章的一年以上的教学任务通知书及课表。
注:非高教系列人员需补充教学归口学院出具的由各教学院长签章的教学情况说明(签字内容包括教学情况及院长的亲笔签名),后由教务处(教师工作处)审核签署意见。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
1、4月20日至5月22日为“网报阶段”,由申报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通过网站首页“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报名页面,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按钮,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报,网报信息由申请人员自行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注意事项见附件一)
2、请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20日到学院人事处登记报名,同时领取《贵州省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
3、按《贵州省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内规定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于5月30前把《贵州省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及相关材料报学院人事处进行审核。
4、6月1日---5日,学院人事处将申报人员所提供的材料结合网报信息进行初审(即现场确认,申请人必须在场核实信息及确认)。
5、6月中旬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后报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进行资格认定。
四、其它
请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对本校需要申请的人员进行宣传、解释,对本高校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严格遵守时间规定,逾期不予认定本批次教师资格。
联系电话:0857-8330261 联系人:王鹏翥
特此通知
附件一:贵州省高校教师资格“网报”注意事项
附件二:贵州省高校教师资格申报档案材料顺序
附件三:《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黔教语发〔2007〕243号)
2015年4月28日
附件一:
贵州省高校教师资格“网报”注意事项
一、 网报时间:2015年4月20日至5月22日。
二、 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贵州省的申请人请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报)
三、填写注意事项:
1、资格种类:“高等学教师资格”
2、认定省份:贵州省
3、认定机构:贵州省教育厅
4、现场确认点名称:所在学校相关负责部门
5、任教学科:填写到具体学科,不能是“类别一”、“类别二”之类的。
6、上传照片:提交近期蓝底免冠标准头像,大小为114*156像素,要求与所提交的纸质办证照片同底,不能是生活照或是从其它生活照中的截图。
7、简历:要求从高中填起。
附件二:
贵州省高校教师资格申报档案材料顺序
一、 档案袋编号顺序与花名册名单顺序要一致。
二、 档案袋里装订的内容从上到下依次为
1、 照片;
2、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学历证书复印件;
5、 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6、 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 职称证(需要提供的教学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8、 体检合格证;
9、 其它补充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按顺序整理后,用曲别针或小票夹夹住,装入档案袋。
附件三: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
黔教语发[2007]243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语委,各高等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作如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54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乙等(60分)以上。
二、1965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此年龄段的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语文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其他学科的教师就达到三级乙等(60分)以上。
三、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此年龄段的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他学科的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92分)以上;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
五、师范院校的学生、非师范院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
六、学校教辅、行政人员(包括校领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根据年龄段参照上述条款中其他学科教师达标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为我省现阶段教师上岗的最低等级要求,我省在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及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均按此要求执行,今后将逐步按教育部、国家语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市(州、地)教育局、语委接此通知后,应对各地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情况进行督查,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限期达标,限期时间为文件执行之日两年内。
本文件下发之后,黔教语发〔2001〕182号文件将不再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